“廣告”一詞起源于拉丁語“廣告”,意思是“吸引他人的注意力并通知他人某事”,后來它逐漸演變成英語廣告,簡稱Ad。學術界將廣告分為廣義廣告和狹義廣告。廣義的廣告包括商業廣告和非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指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廣告,一般具有一定的經濟目的。非商業廣告是指除商業廣告以外的各種廣告,如追蹤廣告、婚姻廣告、科普廣告、公益廣告等。狹義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本文采用狹義的觀點。在1890年以前,國外對廣告的定義是“廣告是關于商品或服務的新聞”。廣告最簡單的定義就是拉斯克。艾伯特。被稱為現代廣告之父的d。他稱廣告為“印刷銷售”。現代漢語的廣告可以理解為“廣為宣傳”,意在讓大眾感知。以上定義比較抽象或者局限于字面理解,并沒有揭示廣告的本質含義。學術界對廣告的定義眾說紛紜,至今尚無公認的權威結論。以下是一些有代表性的定義。《歐洲理事會1984年9月10日關于協調成員國有關誤導廣告的法律與行政規定的指令》 (84/450/EEC)將廣告定義為“與貿易、商業、手工業或職業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表達,旨在促進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包括房地產、權利和義務”。這個定義試圖從適用領域、目標、目的等角度對廣告進行界定,具有一定的科學性。當然,這個定義也帶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痕跡。《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廣告定義為“廣告是一種傳播信息的方式,其目的是銷售商品和服務、影響輿論、贏得政治支持、促進一項事業或引起廣告商想要的其他反應。廣告信息通過各種宣傳工具傳遞給它想要吸引的受眾,包括報紙、雜志、電視、廣播、張貼廣告和直接郵寄。廣告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信息傳播,它必須由廣告商向傳播信息的媒體付費。“這個定義很詳細,揭示了廣告的本質和特點。缺點是不夠簡潔,廣告與政治結合使廣告具有明顯的階級屬性。《牛津法律大辭典》將廣告定義為“普通通知或公告,尤其是那些旨在鼓勵發布合同報價的通知或公告。與某些類型的合同有關的立法控制廣告的方式和內容。廣告中的陳述可能被視為用于吸引人們的注意力,而不是確立一種義務,但也可能被視為一種承諾或保證,因此被認為具有約束力。" "這個定義從合同和法律效力的角度揭示了廣告的本質,有一定的科學性,但缺點是沒有揭示商業廣告的特征。哈佛《企業管理百科全書》認為:“廣告是一種銷售信息,是指同一批視聽人為了付費廣告客戶的利益,尋求有效的說服來銷售商品、服務或概念。”這個定義直接揭示了商業廣告的本質特征:廣告商承擔介紹其商品和服務的費用。國內《廣告法》中“廣告”的定義和這個定義類似。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到目前為止,廣告的含義在中國法律中首次得到明確界定。以上定義從不同角度揭示了廣告的內涵,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代表性。可見這些定義都有一定的時代烙印,反映了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雖然這些定義有不同的側重點,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但我們可以總結出廣告的基本特征。1.廣告是一種信息傳播活動。從本質上說,廣告是一種信息傳播活動
美國廣告學家克勞德霍普金斯認為:“廣告是利用藝術手法,通過各種媒介向公眾傳播各種高度精煉的信息,從而強化或改變人們的觀念,最終引導人類行為的一種事物和活動。”2.廣告是一種重復的傳播活動,這是由廣告需要重復傳遞信息的特點決定的。廣告的“重復”可以使廣告的受眾更廣,降低制作成本,同時使廣告主的風格統一,增加受眾的認同感。3.廣告是通過媒體發布的。媒體是傳播信息的載體,廣告依賴于媒體。在廣告業高速發展的今天,廣告的媒體形式是多樣的,包括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手機、報紙、路牌、櫥窗展示、印刷品、霓虹燈等等。4.廣告的主題是特定的。廣告一般涉及多個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推薦者。5.廣告面相同的對象不具體,使得廣告的影響力擴大。6.廣告是有償活動,廣告費用由廣告主承擔,轉移到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上。廣告傳播作為一種商業和有償活動,具有很強的功利色彩。廣告是為了某種利益或目的而產生的,這也決定了廣告傳播必須追求利益和利益。“草牌”是指將草插入人或物中,表示出售或交換的意圖。現在,“曹彪”的廣告可以在一些展示中國古代歷史的影視作品中看到。比如父母把草放在孩子頭上,就是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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