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市場監管局2019年3月受理有效消費投訴977件
作者: 揭陽房產網
更新時間: 2019年11月19日 04:05:56
游覽量: 171
簡述:
慈溪市市場監管局2019年3月受理有效消費投訴977件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14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慈溪市市場監管局2019年3月消費投訴公示》。信息顯示, 慈溪市市場監管局2019年3月共受理有效消費投訴977件,調解處理964件,處理率98.7%,調解成功598件,調解成功率62%,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或取得賠償9.6萬元。
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消費投訴487件,通過浙江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消費投訴435件,通過信件消費投訴16件,直接投訴10件,其他途經消費投訴21件。
商品類消費投訴共745件,占消費投訴的76.3%。商品類投訴中家用電器類249件、食品類214件、服裝鞋帽類125件、交通工具類57件、裝修材料類42件,分別占商品類消費投訴的前五位。
服務類消費投訴共232件,占消費投訴的23.7%。服務類投訴中維修類54件、餐飲服務類48件、居民服務類35件,分別占服務類消費投訴前三位。
典型消費投訴調解案例
案例一、3月4日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于2018年7月22日在芝華仕專賣店購買一把按摩椅,共支付18000元,2019年2月出現故障,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無法進行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但遭商家拒絕。期間,消費者也曾向“1818黃金眼”反應過此事,由記者出面進行協調,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消費者遂向該消保分會求助。該消保分會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與商家取得聯系,經多次調解,最終商家同意退貨,對此消費者表示滿意,調解成功。
案例二、3月5日接到消費者錢先生投訴,其于2018年4月29日,為孩子在某家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報名,簽訂“智慧注意力訓練服務協議”一份,學費優惠后支付18700元。培訓至2018年7月15日后,覺得無效果就開始請假沒去。因涉及到退費問題被商家拒絕,故來電請求幫助。該所收到投訴后經了解,這種培訓既不屬于教育局登記備案范圍,也不屬于工商登記范圍,情況比較特殊。該所經幾次與商家溝通,就消費者提出的退費問題最終參照《寧波市培訓機構收費退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達成一致意見。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三、3月6日,接到消費者蘆先生投訴,稱其在崇壽一母嬰店購買一臺格朗牌耳腔式醫用紅外體溫計給家里生病的小孩用,發現測出體溫數據正常,到醫院檢查卻為發燒,要求商家進行賠償未果,遂進行投訴。該所執法人員接訴后,了解情況并進行登記,指派工作人員前往商家處進行調查。經檢查,商家未進行備案銷售二類醫療器械,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對商家進行責改,對銷售商品進行下架,同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商家同意退貨退款,消費者表示同意,調解成功。
案例四、3月9日接到上海消費者鐘先生投訴,稱其當日在勝山轄區某布料店花3120元購買一批庫存布料,拿回去后發現染色不均勻等質量問題,現場與經營者就退貨補償問題發生爭執,考慮到下午要返回上海,遂請求相關部門快速處理。該所值班人員接訴后,迅速啟動節假日值班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趕到現場調解。經調解最終達成共識,店家同意退貨,鐘先生補償經營者500元,雙方對該所快速調解表示滿意。
案例五、3月11日接到消費者謝先生投訴,稱其3月7日在慈溪市新浦鎮黃鶯路58號仟家易麥超市花費278元購買一電壓力鍋,現出現質量問題無法使用,要求退貨退款,雙方協商不下,故來該所尋求幫助。接訴后,該所工作人員與商家取得聯系,積極介入調解。最終賣家同意退貨退款,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成功。
案例六、3月11日連續接到多個消費者投訴,均稱在新浦鎮黃鶯路某超市購買商品,收取金額與宣傳海報不符。接訴后,該所執法人員立即與商家取得聯系,核實具體情況。商家承認是由于對海報內容未進行核對才出現此類錯誤,同意按海報標注價格收款,退還差價,雙方均表示接受。同時該所執法人員要求商家對宣傳海報內容進行再核對,做到金額一致,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案例七、3月15日接到消費投訴,上海市消費者王女士于2018年6月在天貓網店花費159元購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飲水機,今年2月發現該飲水機不能正常加熱,按商家要求加付10元換的新飲水機也是壞的,要求商家退貨退款未果,故請求幫助。3月18日,經辦人員通過電話進行調解,最終商家同意給消費者退貨退款并全額承擔運費,雙方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八、3月17日,接到消費者申先生投訴,稱其于當日在崇壽一手機店購買一臺華為榮耀10青春版手機,價格1899元,感覺內存買小要求退貨退款,商家因商品賣出已拆封影響二次銷售不肯退產生糾紛。該所受理投訴后,于3月18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商家稱消費者買完手機后返回要求退貨實為跟網上價格比照買貴了而要求退貨,店里手機都是明碼標價,且內存大小都跟消費者進行說明,由消費者自己選擇,不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工作人員現場向雙方宣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現場購買的商品無質量問題不能強制要求商家給予退換,商家與消費者另有約定或承諾的除外。消費者表示理解,同時商家表示出于商譽考慮愿意補償消費者100元,并再贈送一件禮品給消費者,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成功。